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2018﹞14号),对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儿童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以下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
1、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
2、低保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