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
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南关区人民政府对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春市直机关宿舍2068栋地块: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与曙光路交会处长春市中医院东侧。 (征收具体范围以实际图纸占用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
七、搬迁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公室,办公电话:0431-81123013。
特此公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