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14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经济等方面的家庭生活矛盾,许国利对来某某心生怨恨,陆续购买安眠药及切割机等工具,预谋杀害来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来某某饮用后在卧室床上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某某死亡。之后,许国利将来某某尸体搬至卫生间进行肢解,后分散抛弃。作案后,被告人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对外谎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来某某的部分人体组织,于次日将许国利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国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妻子来某某心生怨恨,有预谋地将来某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国利平时表现正常,表达清楚、逻辑清晰,有现实的杀人动机,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为逃避侦查在作案后编造虚假信息,没有任何患精神病的迹象。许国利有预谋地故意杀人,又碎尸灭迹、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
案件背景
5月14日,该案在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人许国利未委托辩护人,由法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浙杭律师事务所方志华等到庭参加诉讼。
检方指控,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许国利心生怨恨,购买美工刀、切割机等,决意杀害来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来某某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某某死亡。之后,许国利将被害人尸体搬至卫生间,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肢解后分散抛弃。作案后,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当年7月22日,警方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部分人体组织,于23日将许国利抓获。
被害人来某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许国利赔偿经济损失计271万余元。
在5月14日的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许国利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辩护,并根据辩护人申请,通知三名鉴定人员到庭作证。在法庭调查、辩论期间,被告人许国利对指控其杀害来某某及分尸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工具并非为作案特别准备,对附带民事诉讼表示愿意赔偿;辩护人提出认定许国利杀害来某某具体经过的证据链存在欠缺,不是有预谋犯罪,许国利的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实指控,无需做精神病鉴定,且许国利系有预谋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许国利在最后陈述阶段认罪、悔罪,称无论怎么判决都不会上诉。